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梅: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413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343.8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21-04-17为3780.99元,从2021-04-17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告冯梅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冯梅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77号701房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冯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杨法官 二O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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